2015年8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許可證管理,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8章56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1] 2017年11月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對《辦法》進行了修改。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行政許可審查期限之內。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根據優化市場環境,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品經營者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同步提交《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一并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政策宣傳解讀,引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依法開展對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審核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