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是否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可以,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向其介紹工程場地和相關環境的有關情況。潛在投標人依據招標人介紹情況作出的判斷和決策,由投標人自行負責。要注意的是,第三十二條后一款特別說明:招標人不得單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同樣對招標人組織踏勘項目現場作出明確的規定: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另外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也可以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事宜。
如何界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按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此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也界定了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第四十六條明確以下行為均屬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位報價;(三)投標人之間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四)投標人之間其他串通投標報價的行為。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原則是什么?
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參考法規來源:《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