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
建造師,考試時間,報考條件 |
面向地區 |
作用 |
減低費用 |
根據原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2〕111號)以及《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建造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從2004年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建造師考試制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統一證書。
組織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報名條件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4年。
2、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3年。
3、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
4、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5、取得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1年。
(二)符合(一)有關報名條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經濟》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工程管理與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或工程經濟類技術職務。
2、具有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0年。
(三)已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也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的相應,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后核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相應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注冊時增加執業類別的依據。
(四)根據人事部《關于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相應考試。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在報名時應向報名點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機構從事相關工作年限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