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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號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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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的時候只有紅、綠兩種顏色,后來經過改良后,增加了一盞黃色的燈,紅燈表示停止,黃燈表示準備,綠燈則表示通行。之所以采用這三種顏色,用這三種顏色作為交通訊號也和人們的視覺結構和心理反應有關。交通信號燈并不是隨意設置的。
信號燈的出現,使交通得以有效管制,對于疏導交通流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減少交通事故有明顯效果。1968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信號協定》對各種信號燈的含義作了規定。綠燈是通行信號,面對綠燈的車輛可以直行,左轉彎和右轉彎,除非另一種標志禁止某一種轉向。左右轉彎車輛都讓合法地正在路口內行駛的車輛和過人行橫道的行人通行。紅燈是禁行信號,面對紅燈的車輛在交叉路口的停車線后停車。黃燈是警告信號,面對黃燈的車輛不能越過停車線,但車輛已十分接近停車線而不能安全停車時可以進入交叉路口。此后,這一規定在全世界開始通用。
人行橫道信號燈,由內有紅色行人站立圖案和內有綠色行人行走圖案組成的一組信號燈,指導行人通行。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為加強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運輸,維護交通安全,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制定本規則。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的人員、車輛駕駛員、市民以及臨時來往城市的一切人員,都遵守本規則并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部門的車輛管理人員和乘車人員,不準迫使、縱容駕駛人員違犯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