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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機場設備管理規定》 章總則 第四條:經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認定的機場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機場設備,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民航局收到申請后對檢驗機構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并以通告的形式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民用機場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并經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機場。就目前而言,民航局認可的檢測機構共有兩家,即國家燈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光電子信息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服務保障公司,各機場公司,各有關民用機場設備檢驗機構、生產企業: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有關要求,民航局印發了
該產品為高光白色閃光障礙燈,主要用于標示建筑物外輪廓,對航空飛行實現障礙警示作用。當標示建筑物高度150米時,可單使用或與其它光強航空障礙燈配合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民航局的文件要求,航空障礙燈作為特種設備,其有中國民航局機場司的檢測中心出具的合格檢測報告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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