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錨泊燈:錨泊中的船舶,自日落至日出期間掛在船首和船尾易見處的兩盞發出白光的燈。
閃光燈:裝在舷燈上方,當船舶作左右轉向時,按規定的時間間隔發出紅光或綠光的環照信號燈。
通信閃光燈:又稱莫爾斯信號燈。由人工操作,按莫爾斯電報碼信號發出白光的燈,供近距離通信聯絡用。
限于吃水的船舶:除了舷燈、尾燈、桅燈外,在易見處顯示垂直三盞環照紅燈。
船舶的號燈按用途分為兩種:航行燈和一般信號燈。號燈的開、關時間一般是以日落、日出為時間界限的。對于航行燈,相關規則規定,在能見度不良的情況下,任何時候,即使是在白天,也要開啟。
尾燈:安置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燈。在13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光,其裝置要使燈光從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內顯示。桅燈的高度應當盡可能與舷燈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燈。
其他情況號燈的使用
船舶航行信號燈分為紅白綠三色,垂直設置在主桅桿兩側。用于各種情況下的不同用途,代表一定的意思。船舶信號燈表示船舶所處狀態或提供燈語的一類燈具
航標助航設備包括燈塔、航標船、浮標、航標燈(太陽能航標燈),上述結構結合顏色、閃爍模式或定位信息就可以給出大家都認可的特殊含義。
燈塔(light house)是另一個早期航海的偉大創造,它提示船只陸地的位置,以便航船估算離陸地的距離,并決定是否停泊。燈塔夜間航標燈持續閃爍以提醒遠處的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