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雄強科技汽車電氣設備耐高溫性能檢測設備
汽車電氣設備 電氣設備耐高溫性 耐高溫性能檢測 電氣設備檢測設備
3.10.2 耐高溫性能
產品應按表1規定所選的上限貯存溫度進行8h的高溫試驗。產品恢復常溫后,其性能應符合3.2.2規定。
3.10.3 耐溫度變化性能
產品應按GB/T 2423.22中試驗Na的規定進行溫度變化試驗。試驗時的低溫和高溫值為選定的表1中的下限和上限工作溫度值;在每一種溫度中的暴露時間取決于試驗樣品的熱容量(即以試驗樣品達到溫度穩定為準),由產品標準規定,建議采用1h或2h;溫度轉換時間為20s~30s;循環次數為5次;產品一般在不工作狀態下經受試驗。當產品標準要求時,試驗產品可處于運行狀態。試驗結束后,產品仍應符合3.2.2條的規定。對產品的初始檢測、恢復和后檢測項目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
3.11 產品耐溫度、濕度循環變化性能
產品應按GB/T 2423.34的規定在-10℃~65℃之間進行10個循環的溫度/濕度組合循環試驗。
每個循環為24h,其每個循環周期中的溫度和濕度的變化情況如圖1所示。低溫段不工作,高溫段是否工作應在產品標準中做出規定。試驗結束后,產品仍應符合3.2.2條的規定。對產品的恢復條件和除去表面潮氣的措施有要求時,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
3.12 產品耐振動性能
產品應能經受X、Y、Z三個方向的掃頻振動試驗。根據產品的安裝部位,其掃頻振動試驗的嚴酷度等級應符合表3的規定。
產品通常在不工作及正常安裝狀態下經受試驗,當需要在工作狀態下試驗時,應在產品標準中做出規定。產品經振動試驗后,零部件應無損壞,緊固件應無松脫現象,性能應符合3.2條規定。振動試驗的檢測點一般定為試驗夾具與試驗臺的結合處,當檢測點有特別要求時應在產品標準中規定。